四川文化藝術學院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依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安全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校外實踐教學是指學校在校外有組織開展的教學實驗、教學實訓、參觀、認識實習、生產實習、教育實習、藝術實踐、藝術采風、專業實習、頂崗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社會調查與社會實踐以及其他類型的實踐教學活動。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參加校外實踐教學的全日制學生,包括參加集中實踐教學的學生和進行分散實踐教學的學生(自行聯系實踐教學單位)。
第二條 對學生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教育先行、明確責任、事實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針,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并妥善處理好實踐教學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生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學校與學院二級負責制。由教學科研管理部和合作交流部代表學校負責管理該項工作,各學院及相關教師負責具體實施與管理。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條 安全意識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意識是現代員工的重要素質之一,安全教育必須列入學校實踐教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 安全教育要貫徹于實踐教學的全過程,要做到實踐教學前有集中動員教育,實踐教學過程中有注意事項提醒提示,實踐教學結束后有安全總結。
第六條 強化工作過程中的安全教育,服從于各用人單位的崗前培訓,接受安全教育,學習安全法規,并在專人指導下學習和掌握有關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條 在按實踐教學操作規程、實踐教學計劃進行安全教育的基礎上,還要結合每一次實踐教學的特殊性,制定出相應的安全規定,并宣傳到每位學生,提高學生的安全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牽頭部門職責
1.由教學科研管理部、合作交流部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 教學科研管理部負責實踐教學等教學環節計劃審核。
3. 教學科研管理部負責培訓帶隊指導教師;負責督促、檢查各專業學生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
4. 合作交流部負責校外實踐實訓基地的日常管理,協助完成協議簽訂等工作。
5. 教學科研管理部、合作交流部、各學院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學生校外實踐教學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調查及處理。
第九條 各學院職責
1.各學院應成立學生校外實踐教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本院學生校外實踐教學安全工作,確保學生校外實踐教學的安全、有序、規范。
2.負責學校有關安全規定的落實、本院學生校外實踐教學相關安全管理細則的制定、指導教師的安全管理培訓及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包括法制觀念、安全知識、防范技能、校紀校規、實踐教學單位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與教育。內容應涵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意外傷害等各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方法,以及基本的急救常識,切實增強師生應急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督促帶隊教師完成相關安全協議的簽訂。
3. 負責與校外實習單位就學生安全實習工作進行協調、溝通。應視情況與實習單位溝通給校外實踐學生購買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對于分散實習的學生,要求學生與實習單位溝通購買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
4.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學院、專業的安全工作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學生校外實踐教學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和管理等環節落實到位。學生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第一責任人是學院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是指導教師。多名指導教師同時指導由學院院長指定主要負責人。
5.負責檢查本學院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定期聯系指導教師、學生、實踐教學單位負責人,了解學生在校外實踐教學情況,盡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6.負責校外實踐教學安全事故的調查取證和一般事故的處理。
第十條 帶隊指導教師職責
1.指導教師是校外實踐教學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學生校外實踐教學期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指導教師代表學校負責學生校外實踐教學期間的安全管理。指導教師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如遇違紀、安全事故等情況應及時處理,并及時向學院領導報告。報告應包括:事
故事件性質、發生原因分析、現場處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責任等。
3.指導教師安全工作要求
(1)校外實踐教學指導教師必須接受安全管理培訓,學習、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應急處理的基本方法與應變技能,才能指導學生的實踐教學。
(2)學生校外實習出發前,應對學生進行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編組,盡量避免女學生單獨編組,同時加強學生校外實踐教學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應變能力。
(3)到達實習單位,組織學生了解實習單位所在地及食宿場所治安、風俗習慣等有關情況,并掌握當地司法或消防機關和醫院的聯系地址及電話,查看安全通道,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采取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4)必須本著“安全第一”原則,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外實踐教學期間的日常安全工作。在外集中實習期間,應每周召開一次全體學生安全會議;專業實習期間,至少每周要與學生聯系一次,強調安全問題。
(5)組織學生完成相關安全責任書和協議簽訂,并保管好相關材料,實踐工作完成后報學院作為實踐教學檔案保存。
第十一條 校外實踐教學單位在提供對口的生產一線專業技術崗位,落實具體專業實習任務的同時,需做好實習學生的上崗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業指導教師有對實習學生崗位安全操作等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 學生自己聯系頂崗實習及學院統一安排頂崗實習,學生放假期間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學生家長負責。出現安全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學生安全紀律與行為規范
1.學生外出實踐,必須自覺遵守學校、學院及實踐單位相關規定,遵守實習單位操作規程和有關紀律及安全管理規定,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團隊協作精神,提高自我防護能力;積極主動接
受安全教育,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校紀校規,認真接受老師及用人單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覺學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學會自我保護、加強自我管理,不做違法違紀的事,確保實踐教學安全進行。
2.校外實踐學生必須與學校簽訂《四川文化藝術學院校外實踐安全責任書》。拒絕簽訂的學生,取消外出實踐活動。
3.自覺遵守設施設備安全操作規程規范,在使用未操作過的設備前,應讀懂其使用說明書,并有指導教師在場,方能操作該設備。
4.校外集中實習學生應由指導老師帶隊,著裝應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隱患處活動,聽從指揮,服從安排,嚴禁私自或單獨進行活動,外出應報告指導教師,履行請假手續,并按規定實踐返回。對擅自違反要求發生安全事故的學生,其后果由學生自己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
5.外出實習期間,必須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及習慣,避免與當地群眾或其他人員發生沖突,做到寬容與謙讓;上下班及外出活動應結伴而行,不得單獨在外留宿、閑逛;必須注意交通、財務、飲食衛生及人身安全,增強自我保護防范意識,隨時注意身邊的安全,并及時提醒其他同學注意安全。
6. 校外實習學生必須每半個月內與指導教師聯系一次,匯報安全等情況,如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向指導教師、專業負責人報告。學生無故離崗,實習小組組長應及時向實習指導教師匯報情況。
7.凡違反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個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損失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造成集體和國家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8.發生突發事件時,受害或知情學生及時向相關學生、帶隊教師、有關老師報告,或在情勢非常危急時直接與外部聯系(聯系電話:火警 119、匪警 110、急救 120),聽從應急指揮,服從統一安排,認真履行本辦法職責。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 當發生與他人沖突事件時,現場所有人員均應主動出面制止和勸解,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校外實踐教學單位有關負責人、實習小組組長等應盡快將情況反映給實習指導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事件作出處理,并將情況反饋回學院。
第十五條 當學生發生人身傷害、突發疾病等情況時,首先應聯系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并及時報告校外實踐教學工作領導小組,有關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配合救援和處理善后事宜。
第十六條 當發生一般財產損害情況時,在場指導教師與學生應保護好現場,另外視情況報告學院及公安機關,請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當生產和生活環境發生災難性事件時,學生及現場人員應迅速撤離事件現場,并迅速通知指導教師和所在學院。同時視情節輕重,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必要救災。
第十八條 當發生重大事故后,校外實踐教學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并將事故發生過程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十九條 學生在非學院安排的實踐教學中,在放假期間,在學生自行上下班、離開實習單位、離校、返校途中等發生的安全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學院可協助處理,但不負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徇私舞弊、忽視安全生產等造成校外實踐教學學生安全事故的,視情節嚴重,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學院、帶隊教師要高度重視學生校外實踐期間的安全工作。對于不按辦法規定、不負責的學院或教師、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校外實踐教學期間,如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遵循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學科研管理部、合作交流部負責解釋。